3月13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22庭举行了A公司起诉金秀贤及其经纪公司Goldmedalist,要求赔偿约28亿韩元的第二轮辩论。
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即“金秀贤是否因与已故演员金赛纶在未成年时期交往而违反广告代言人的品行维护义务”,法院决定先关注YouTube频道“横竖研究所”代表金世仪涉嫌名誉毁损的告发案件结果。

目前,A公司指出金秀贤过去曾否认与金赛纶的恋情,并主张:“即便双方自称是在成年后才交往,也应被视为未成年时期建立的亲密关系的延伸。”对此,金秀贤方反驳称:“实际交往是在对方成年后才发生的。未经证实的谣言不能作为解约理由,且成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如何构成违反品行维护义务,这令人费解。”
此前,A公司代理人表示:“因金赛纶相关争议,代言人金秀贤违反了品行维护义务,导致无法履行广告合同,因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代理人还补充道:“在金赛纶去世前,她曾在社交媒体上披露两人交往的事实。当时金秀贤并不承认,但在金赛纶去世、交往一事浮出水面后,金秀贤改变立场主张‘确实交往过,但交往是在对方成年后’。在大众眼中,作为‘超级巨星’的金秀贤与未成年异性交往,这本身就违反了品行维护义务。”
针对“最初否认恋情”的一点,金秀贤方回应称:“当时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在非合同期间否认恋情,为何会被视为违反合同中的品行维护条款,实在难以理解。”
目前,A公司已将损害赔偿金额增至28.6亿韩元,并解释称:“若代言人违反品行维护条款,应支付代言费的两倍作为赔偿。此外,我们也计算了实际产生的损失。”金秀贤方则重申立场:“并未违反社会品行维护义务,因此合同不能解除,且合同解除并非因被告过失,故没有理由进行赔偿。”